為加快引進我院醫療事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盡快建設一支面向二十一世紀、具有高素質和高水平的醫療隊伍,根據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試行)》(閩委人才〔2015〕5號)、中共莆田市委和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人才“壺蘭計劃”的意見》(莆委發〔2017〕2號)、莆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壺蘭計劃”醫藥人才聚集工程的通知》(莆衛人〔2017〕238號)、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莆田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評價認定辦法(試行)》(莆委人才〔2018〕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經院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對我院引進(培養)博士暫行規定修訂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博士是指在臨床和科研方面有較突出成果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二條 引進原則:公開招聘,認真考核,集體研究。
第三條 引進博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紀律、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新進的博士:年齡40周歲及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獲得博士學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具有正高職稱的,年齡適當放寬;
我院定向委培的博士:獲得博士錄取通知書時年齡應在40周歲及以下(具有正高職稱的,年齡適當放寬),原則上要求三年內取得博士學位。若脫產學習超過三年,從第四年起醫院只發工資,不再發
放其他待遇(學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的學制以此類推);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我院引進(培養)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專業:臨床、護理、醫技各專業。
第五條 試用期三個月。
第六條 凡我院急需的符合引進條件的博士研究生,不受單位編制及進人計劃的限制均可引進;對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專業技術職務可由醫院根據其實際專業技術水平進行聘任,不受崗位職數的限制。
第七條 博士優惠待遇
1、待遇
博士類別 |
住房獎勵 |
安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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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進 |
博士 (全日制) |
130萬元 (普通院校) |
8萬 |
160萬元 (雙一流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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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定向委培 |
博士 (全日制) |
130萬元 (普通院校) |
4萬 |
160萬元 (雙一流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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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在職) |
7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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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住房獎勵為含稅、維修基金等購房總費用上限,該筆費用由醫院承擔,其產權在醫院名下,博士在我院工作滿13年,即可申請將產權變更至其名下。
②安家費:
新引進博士:補貼8萬元人民幣(具體為:工作滿一年后支付50%,余下50%須在來院三年內發表影響因子1分或以上[IF≥1]的SCI論著或卓越期刊領軍、重點期刊論著至少1篇[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均為我院]后支付)。
我院定向委培的全日制博士:享受安家費補貼4萬元人民幣(須在畢業回院上班三年內發表影響因子1分或以上[IF≥1]的SCI論著或卓越期刊領軍、重點期刊論著至少1篇[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均為我院]后支付)。
2、省級以上科研啟動經費10萬元(須立項并經審批后給予啟動經費)。
3、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實際情況,積極協助解決配偶就業、子女就學問題。
4、本條款項下優惠待遇屬于我院預付給博士的特殊福利待遇,應納入博士與我院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簽訂相關服務期協議內容,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屬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應予以相應返還。
第八條 引進博士其他待遇按醫院同級人員待遇執行。
第九條 博士與我院簽訂協議書,服務期限至少13年,若服務期限不滿13年提出調離或申請解聘則需返還醫院房產(購房總費用超出醫院住房獎勵的部分款項,醫院不予退還)、安家費及利息(利息按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新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服務年限起始時間為來我院正式報到上崗之日起算,未達到13年服務年限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我院支付相應違約金。
我院定向委培的博士,服務年限起始時間為博士畢業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時間起算。全日制的博士在脫產學習期間工資照發,獎金、福利等待遇由醫院暫存,待畢業回院報到上崗后一次性發放。作為對價,博士研究生畢業后需回院報到并繼續服務滿13年。若是未能來院報到上崗或者回院后服務時間不滿13年的,則應無條件歸還博士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五險一金”等,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我院支付相應違約金。
上述培訓期間有關款項發放和服務期內容,以雙方最終簽訂服務期協議為準。
第十條 引進人才若有其他特殊要求,可提出面議。
第十一條 我院培養的博士(全日制、在職)報考專業須與現從事的崗位專業相符,并在報名時經院部審批同意后報考,未經院部同意報考者,不享受該規定里的優惠待遇。
與我院簽訂協議已在讀的博士按照簽訂的協議享受工資、獎金、福利;已畢業并與我院簽訂協議的博士按照簽訂的協議享受購房補助、裝修補貼、安家費;延期畢業的在讀博士延期學習期間只發工資,不再發放其他待遇。
第十二條 集團內成員醫院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屬醫院人事科。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